案情简介
林某与同伙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,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标准(25毫米)的禁用地笼网非法捕捞80余次,渔获物贩卖获利10.8万余元。公诉机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索赔海洋渔业资源损失43.4万元。
代理/辩护要点
辩护人提出:林某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情节,主动退出违法所得,并主动缴纳海洋渔业资源损失费,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办理结果
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;林某与同伙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.4万元(合计10.8万元)予以没收;二人共同缴纳的43.4万元用于共建生态司法碳汇林(含红树林)进行替代性修复。
典型意义·律师提示
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承担刑事责任,还需对受损的海洋渔业资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认罪认罚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费用,是争取从宽处理、实现“增殖放流”式修复的重要路径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