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
刘某在其经营的食杂店内摆放具有上分、退币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,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8.73万元,其本人从中赚取抽成及租金2.35万元。案发后,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,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。
代理/辩护要点
辩护人提出:刘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,构成自首;自愿认罪认罚;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;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,请求减轻处罚。
办理结果
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(已预缴,其中曾被处的200元行政罚款依法折抵相应罚金);退出的违法所得8.73万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典型意义·律师提示
开设赌场罪中,自首+全额退赃+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。经营者切勿为蝇头小利摆放赌博机,一旦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标准即面临三年以上刑期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