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
李某在福建泉州新鸿福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,右手小指被机器绞伤,经认定为工伤、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。公司未为李某缴交工伤保险,且在工伤争议尚未处理完毕时办理了简易注销。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高某某。李某申请仲裁,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2.86万元。
代理/辩护要点
代理申请人主张:公司未缴工伤保险,应自行按标准支付工伤待遇;公司在明知存在未结工伤债务的情况下违法清算、不当注销,唯一股东高某某作为清算义务人应承担清偿责任,且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办理结果
仲裁委裁决:被申请人公司、高某某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532元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0元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、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,合计98292元(703-2号);另支付住院护理费2995.5元(703-1号,驳回重复主张的伙食补助费)。两项合计约10.13万元。
典型意义·律师提示
用人单位未依法缴交工伤保险的,由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。公司注销不能逃避工伤债务—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清算义务人未在清算中通知已知债权人、未清偿债务的,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本案成功将责任穿透至股东,保障劳动者债权实现。
